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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規定
7.1.1 本條是關于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速率的規定,為新增條文。
排放進入大氣的含塵氣體、有害氣體應符合現行國家現行排放標準要求,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治理措施。排放濃度及排放總量是我國污染排放控制的兩項指標,均不能違反。其中排放總量對應的控制參數是排放速率。
7.1.2 本條規定了除塵及有害氣體凈化系統與工藝設備聯動的要求,為新增條文。
除塵與有害氣體凈化系統的運行控制宜與工藝系統連鎖,應確保通風除塵設備先于工藝設備運行、滯后于工藝設備停止。
7.1.3 本條規定了除塵系統的劃分原則。
除塵系統作用半徑不宜過大,系統過大會出現各排風點水力不平衡以及風機功率過大,不利于運行節能。不同性質的粉塵混合不利于回收利用,甚至混合后會增加粉塵爆炸危險性,因此在確保安全、工藝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才能將粉塵性質不同的排風點合并為同一個除塵系統。
7.1.4 本條規定了除塵系統管道設計的要求。
從便于除塵設備的運行維護和集中管理、便于除塵系統排塵的收集和二次處理等角度考慮,工廠內各裝置的除塵系統宜集中設置。除塵系統的排風點如設計過多,會影響系統運行的靈活性,甚至影響使用效果,因為排風點不一定是同時使用的。風管支路上設置閥門是為了平衡系統風量和阻力,選用的閥門應耐磨損且漏風量小。
7.1.5 本條規定了除塵系統的排風量確定原則。
為保證除塵系統的除塵效果和簡化生產操作,當一個除塵系統的間歇工作排風點的排風量不大時,設備能力應按其所連接的全部排風點同時工作計算,而不考慮個別排風點的間歇修正,間歇工作的排風點上閥門常開。
當一個除塵系統的間歇工作排風點的排風量較大時,為節省除塵設施的投資和運行費用,該系統的排風量可按同時工作的排風點的排風量加上各間歇工作的排風點的排風量的15%~20%的總和計算,后者15%~20%的漏風量是由于閥門關閉不嚴產生的漏風量。如某廠的4個除塵系統,按15%漏風量附加,間歇點用蝶閥關閉,閥板周圍用軟橡膠墊密封,使用效果良好。
7.1.6、7.1.7 這兩條規定了收塵產物的處理、處置原則,為新增條文。
當收集的粉塵允許直接納入工藝流程時,除塵器宜布置在生產設備(膠帶運輸機、料倉等)的上部,利用高差通過卸灰溜槽自溜卸灰,不具備自溜卸灰條件時應設粉塵輸送設備。當收集的粉塵不允許直接納入工藝流程時或無回收價值時,應設粉塵貯存設施。
濕式除塵器污水應直接回用或處理后回用,不能直排,也不宜和其他性質的污水混合。污水處理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返回生產工藝系統回收或二次開發利用,無利用價值時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處理或處置。
7.2 除 塵
7.2.1 本條規定了選擇除塵器應考慮的因素。
除塵器也稱除塵設備,是用于分離空氣中的粉塵達到除塵目的的設備。除塵器的種類繁多,構造各異,由于其除塵機理不同,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因此其技術性能和適用范圍也就有所不同。根據是否用水作除塵媒介,除塵器分為兩大類:干式除塵器和濕式除塵器。干式除塵器可分為重力沉降室、慣性除塵器、旋風除塵器、袋式除塵器和干式電除塵器等;濕式除塵器可分為噴淋式除塵器、填料式除塵器、泡沫除塵器、自激式除塵器、文氏管除塵器和濕式電除塵器等。
選擇除塵器時,除考慮所處理含塵氣體的理化性質之外,還應考慮能否達到排放標準,使用壽命,場地布置條件,水、電條件,運行費,設備費以及維護管理等進行全面分析。
7.2.2 本條規定了干式除塵和濕式除塵的確定原則,為新增條文。
干式除塵不改變粉塵的物理化學性質,有利于粉塵的回收利用。常用的幾種高效型除塵器如袋式除塵器、靜電除塵器、塑燒板除塵器、陶瓷過濾除塵器等均為干式除塵設備。
在某些場合不適合采用干式除塵,如高濕型煙氣、粉塵易粘接型煙氣的凈化。某些場合較適合使用濕式除塵設備,如采礦選礦工藝除塵,以及其他除塵的同時需進行化學吸收的廢氣凈化系統。采用濕式除塵時應避免污染從大氣向水體的轉移。
7.2.3 本條是關于袋式除塵器的設計規定,為新增條文。
現行的國家標準對袋式除塵器性能參數都作了具體的規定,總結幾項重要的條款列在本規范中。這些標準是:《脈沖噴吹類袋式除塵器》JB/T 8532、《回轉反吹類袋式除塵器》JB/T 8533、《內濾分室反吹類袋式除塵器》JB/T 8534、《電袋復合除塵器》GB/T 27869、《濾筒式除塵器》JB/T 10341、《袋式除塵器技術要求》GB/T 6719、《機械振動類袋式除塵器 技術條件》JB/T 9055。
當氣體含塵濃度大于50g/m3時,宜在袋式除塵器前配預除塵設施。
當含塵氣體溫度高于除塵器和風機所容許的工作溫度時,應采取冷卻降溫措施,如摻冷風、噴水霧冷卻、設冷卻器等。有時煙氣的溫度并不高,但煙氣中含熾熱煙塵,熾熱顆粒物會燒穿濾袋,在這種情況下除塵器之前應設火花捕集器。
1 如果只有袋式除塵器一段凈化、凈化廢氣排向大氣,則除塵效率應滿足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要求;如果袋式除塵器只是凈化工藝中的某一段凈化設備,則除塵器的除塵效率滿足技術要求即可。袋式除塵器的除塵效率一定和實際處理粉塵的粒徑分布及各粒徑分布段粉塵的質量百分比相關,不強調實際處理粉塵的特性而提出除塵器的除塵效率是無意義的、不科學的。對于機械性粉塵,可約定中粒徑dc50為8μm~12μm,幾何標準偏差σg在2μm~3μm范圍內的325目滑石粉為實驗粉塵;對于揮發性粉塵、煙塵,宜采用實際處理的塵為實驗塵。
2 袋式除塵器的運行阻力宜為1200Pa~2000Pa,初阻力接近下限值,終阻力接近上限值。
3 過濾風速和除塵效率、濾袋壽命、清灰效果、除塵器壓力損失關系密切,一般來說,較小的過濾風速會提高除塵效率、延長濾袋壽命,改善清灰效果。但過小的過濾風速會造成設備型號偏大,設備初投資增加。國家現行的幾項除塵器設備標準都對除塵器過濾風速、壓力損失等作了規定,總結為表3,根據表3總結為本條第3款。
表3 各類布袋除塵器過濾風速和壓力損失
4 袋式除塵器的漏風率一般限定在2%~4%之間,并且可以通過提升制造工藝水平降低漏風率。
7.2.4 本條規定了袋式除塵器清灰方式的選擇原則,為新增條文。
清灰方式是袋式除塵器重要的技術環節,應根據工程情況合理選用。
1 潮濕的空氣進入除塵系統易引起結露、濾袋粘結,因此潮濕多雨地區不宜直接采用大氣作為反吹風氣源。
2 凈化爆炸性粉塵、爆炸性氣體的除塵器如引入空氣可能產生燃燒或爆炸危險時,可改用氮氣作為清灰氣體或改用機械振打清灰方式。
3 在線清灰時,大多數情況下清灰氣流與主氣流方向相反,清灰氣流強度被主氣流削弱,勢必影響清灰效果。抖落的灰塵未完全沉降又被主氣流帶起,形成反復過濾、反復清灰的現象,應當避免;采用離線清灰方式時,需要將濾袋分室布置,配合提升閥使用,實現分室離線清灰。當某過濾室需要清灰時,通過關閉設在進氣口或者出氣口的閥門實現清灰室與主氣流的隔離。清灰操作過程中因為至少有1個室不過濾氣體,相當于總過濾面積減少,所以規定分室數量大于或等于4的反吹類袋式除塵器宜采用離線清灰方式。
7.2.5 本條規定了濾料選擇需考慮的因素,為新增條文。
濾料性能應滿足生產條件和除塵工藝的要求,濾料的主要性能包括耐溫性能、耐酸堿性能等,選擇濾料應對各種因素進行對比,抓住主要影響因素選擇濾料。應盡可能選擇使用壽命長的濾料。表面過濾方式已被公認為有助于提高除塵效率,濾料表面覆膜可實現濾袋表面過濾,常用的覆膜材料如聚四氟乙烯(PTFE)。選用覆膜濾料會增加造價,因此宜在技術經濟條件合理時選用。常用濾料的物性指標總結在表4中。
表4 常用濾料物性指標
7.2.6 本條是關于旋風除塵器的設計規定,為新增條文。
旋風除塵器除塵效率在70%~90%之間,除塵效率不高,一般情況下作為預除塵設備使用,可以減輕后續除塵設備的壓力,延長后續除塵設備的使用壽命。煙氣中含有熾熱顆粒時,可采用旋風除塵器將其去除。
7.2.7 本條是關于濕式除塵器的設計規定,為新增條文。
濕式除塵器的效率和粉塵特性、除塵器性能、設計參數等相關,這里規定最低的設計效率標準。廢氣處理達到排放標準,是指最少要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的排放濃度限值和排放速率的要求。
7.2.8 本條規定了選用靜電除塵器時對粉塵比電阻值的要求,為新增條文。
粉塵比電阻大小對靜電除塵器凈化效率影響很大,是決定性因素。粉塵比電阻值不在此范圍內時,也可通過煙氣調質如加濕等,使其適合于使用靜電除塵器。
7.2.9、7.2.10 這兩條是關于除塵器防爆、防結露、防凍結的規定,為新增條文。
在氣體含濕量較高、環境溫度較低等情況下,除塵器內部容易產生結露現象,該現象是造成腐蝕、粉塵粘袋的主要原因,應盡量避免。濕式除塵器還可能出現凍結情況,應予避免。
7.3 有害氣體凈化
7.3.1 本條規定了有害氣體凈化的要求,為新增條文。
有害氣體的凈化方法很多,需從工程情況、凈化工藝的技術經濟性出發,選擇適用的廢氣凈化工藝。廢氣凈化最終產物應以回收有害物質、生成其他產品、生成無害化物質為處理目標,應避免二次污染:避免污染物向水系統轉移,避免生成大量的固體廢物。
7.3.2 本條規定了有害氣體凈化吸收設備的基本要求,為新增條文。
有害氣體凈化吸收設備的基本要求,目的是為了強化吸收過程,降低設備的投資和運行費用。
1~3 氣、液兩相的界面狀態對吸收過程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吸收設備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建立最大的相接觸面積,有一定的接觸時間,并使其迅速更新。由于用吸收法凈化處理的通風排氣量大都是低濃度、大風量,因而大都選用氣相為連續相、紊流程度高、相界面大的吸收設備。適宜的液氣比是保證凈化效率、控制運行費用的關鍵。通過溶液泵變頻調速、溶液泵運行臺數控制可實現液氣比的調節。常用的吸收裝置運行參數見表5。
表5 吸收裝置運行參數
4~6 與生產工藝的排氣相比,通風排氣中所含有害氣體的濃度一般都比較低,回收利用價值小。因此用于通風排氣系統的吸收設備與工藝流程應盡量簡單,維護管理方便。
7.3.3 本條規定了吸收劑的選擇,為新增條文。
1 為了提高吸收速度,增大對有害組分的吸收率,減少吸收劑用量和設備尺寸,要求對被吸收組分的溶解度盡量高,吸收速率盡量快。
2 為了減少吸收劑的耗損,其蒸汽壓應盡量低,防止吸收劑揮發后隨排風排出。
3 化學穩定性差會造成吸收劑失效,吸收劑補充量增加,失效的吸收劑是新的污染物。
4、5 在可能的條件下,應盡量采用工廠的廢液(如廢酸、廢堿液)作為吸收劑。常用的吸收劑及其性能如下。
1)水。比較易溶于水的氣體可用水作吸收劑,吸收效率與溫度有關,一般隨著溫度的增高吸收效率下降。當氣相中吸收質濃度較低時,吸收效率較低。應設法回收利用水吸收有害氣體形成的酸液或堿液,減少新水的使用量。確無利用價值時,廢液應交由污酸污水系統集中處理。
2)堿性吸收劑。通常用于吸收能與堿起化學反應的有害組分,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氫、氯化氫、氯氣等。常用的堿性吸收劑有氫氧化鈉、碳酸鈉、氫氧化鈣、氨水等。
3)酸性吸收劑。如稀硝酸吸收一氧化氮或二氧化氮,醋酸可用于吸收鉛煙等。
4)有機吸收劑。有機吸收劑一般可用于吸收有機氣體,如汽油吸收苯類氣體,用柴油吸收有機溶劑蒸氣等。涂裝行業的有機廢氣是涂料中的有機溶劑揮發造成的,對人體危害較大的有甲苯、二甲苯等。苯和二甲苯能溶解于柴油和煤油。目前我國涂裝行業常用0#柴油作為吸收劑,凈化效率可達95%以上。柴油是快速吸收型吸收劑,要考慮從柴油中分離有機溶劑,使柴油再生后循環使用。
5)氧化劑吸收劑。用次氯酸鈉、臭氧、過氧化氫等可以氧化分解惡臭類物質,用高錳酸鉀溶液吸收汞蒸氣等。
7.3.4 吸附法可應用于大多數廢氣的凈化,吸附法可達到90%以上的凈化效率。
吸附過程是由于氣相分子和吸附劑表面分子之間的吸引力使氣相分子吸附在吸附劑表面的。用作吸附劑的物質都是松散的多孔狀結構,具有巨大的表面積。如工業上應用較多的活性炭,其比表面積為700m2/g~1500m2/g。吸附過程分為物理吸附和化學吸附兩種。物理吸附單純依靠分子間的吸引力(稱為范德華力)把吸附質吸附在吸附劑表面。物理吸附是可逆的,吸附過程是一個放熱過程,吸附熱約是同類氣體凝結熱的2倍~3倍。化學吸附的作用力是吸附劑與吸附質之間的化學反應,它大大超過物理吸附的范德華力。化學吸附具有很高的選擇特性。一種吸附劑只對特定的物質有吸附作用。化學吸附比較穩定,確實需要在高溫下才能解吸。化學吸附是不可逆的。
進入吸附裝置的有機廢氣的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否則應采用冷凝的方式進行預處理或混風稀釋;進入吸附裝置的顆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進入吸附裝置的廢氣溫度宜低于40℃,否則應進行換熱冷卻或混風稀釋;難脫附的氣態污染物以及能造成吸附劑中毒的成分應采用吸收或預吸附的方法去除。
7.3.5 本條規定了吸附裝置的幾項重要參數,為新增條文。
為避免頻繁更換吸附劑,吸附劑不再生時其連續工作時間不應少于3個月。
平衡吸附量是指在一定的溫度、壓力(25℃、101.3kPa)下污染空氣通過一定量的吸附劑時,吸附劑所能吸附的最大氣體量,通常以吸附劑的質量百分數表示。平衡保持量是指已吸附飽和的吸附劑讓同溫度的清潔干空氣連續6h通過該吸附層后,在吸附層內仍保留的污染氣體量。
對吸附劑再生利用的場合,吸附能力以平衡吸附量和平衡保持量的差計算。對吸附劑不再生利用的場合,吸附能力按平衡保持量計算。對吸附劑不進行再生的吸附器,吸附劑的連續工作時間按下式計算。
式中:t——吸附劑的連續工作時間;
W——吸附層內吸附劑的質量(kg);
S——平衡保持量;
η——吸附效率,通常取η=1.0;
L——通風量(m3/h);
y1——吸附器進口處有害氣體濃度(mg/m3);
E——動活性與靜活性之比,近似取E=0.8~0.9。
7.3.6 本條規定了吸附劑選用要求,為新增條文。
常用的吸附劑有活性炭、硅膠、活性氧化鋁或分子篩等。活性炭是應用較廣泛的一種吸附劑,特別是經浸漬處理后,應用更加廣泛。硅膠等吸附劑稱為親水性吸附劑,用于吸附水蒸氣和氣體干燥。各種吸附劑可去除的有害氣體見表6。
表6 各種吸附劑可去除的有害氣體
7.3.7 本條規定了吸附劑脫附方式,為新增條文。
為防止對吸附劑造成破壞,采用活性炭作吸附劑時,脫附氣的溫度宜控制在120℃以下;脫附氣冷凝回收有機溶劑時,冷卻水溫度與有機溶劑沸點溫度差越大,回收效果越好,根據有機溶劑的物理性質確定冷卻水溫度,一般的冷卻水溫度達不到要求時,采用冷凍水。
7.4 設備布置
7.4.1 本條規定了粉塵回收處理方式,為新增條文。
本條是從保障除塵系統的正常運行,便于維護管理,減少二次揚塵,保護環境和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出發,并結合國內各廠礦、企業的實踐經驗制訂的。對粉塵的處理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對于干式除塵器,有人工清灰、機械清灰和除塵器的排灰管直接接至工藝流程等。人工清灰多用于粉塵量少,不直接回收利用或無回收價值的粉塵;機械清灰包括機械輸送、水力輸送和氣力輸送等,其處理方式一般是將收集的粉塵納入工藝流程回收處理。機械清灰的輸送灰塵設施較復雜,但操作簡單、可靠。除塵器直接布置在膠帶運輸機、料倉等上部,排灰管直接接至工藝流程,如接到膠帶運輸機溜槽、漏斗、料倉,用于有回收價值且能直接回收的粉塵,是一種較經濟有效的方式。
7.4.2 本條是關于除塵器的位置及除塵系統水力平衡的規定。
在設計機械除塵系統時,大都把除塵器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其最大優點是保護通風機殼體和葉片免受或減緩粉塵的磨損,延長通風機的使用壽命。由于某種需要也有把除塵器置于系統正壓段的,如采用袋式除塵器時,為了節省外部殼體的金屬耗量,避免因考慮漏風問題而增加除塵器的負荷,延長布袋的使用期限及便于在工作狀況下進行檢修等,有時把除塵器安裝在正壓段就具有一定的優點。在這種情況下,應選擇排塵通風機。由于同普通通風機相比,排塵通風機價格較貴,效率較低,能量消耗約增加25%以上,因此設計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把除塵系統并聯管段間的壓力損失差額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是保障系統運行效果的重要條件之一。在設計計算時,應用調整管徑的辦法使系統各并聯管段間的壓力損失達到所要求的平衡狀態,不僅能保證各并聯支管的風量要求,而且可不裝設調節閥門,對減少漏風量和降低系統造價也較為有利。特別是對除塵系統,設置調節閥害多利少,不僅會增大系統的阻力,而且會增加管內積塵,甚至有導致風管堵塞的可能。根據國內的習慣做法,本條規定一般送排風系統各并聯管段的壓力損失相對差額不大于15%,除塵系統不大于10%,相當于風量相差不大于5%。這樣做既能保證通風效果,設計上也是能辦到的,如在設計時難于利用調整管徑達到平衡要求時,則可裝設調節閥門。
7.4.3 本條規定了濕式有害氣體凈化裝置的防凍要求,為新增條文。
在嚴寒及寒冷地區,濕式廢氣凈化設備的布置要注意設備防凍結、結露而影響正常運行。
為了保證濕式除塵器在冬季的時候還能夠正常工作,在設計上應該采取的防凍措施有:把濕式除塵器安裝在供暖房間內,對除塵器殼體進行保溫,對水池進行保溫、加熱等。
7.4.4 本條規定了卸塵管和排污管的防漏風要求,為新增條文。
防止卸塵管和排污管漏風的措施是在干式除塵器的卸塵管和濕式除塵器的污水排出管上裝設有效的卸塵裝置。卸塵裝置(包括集塵斗、卸塵閥或水封等)是除塵設備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除塵器的運行及除塵效率有相當大的影響。如果卸塵裝置裝設不好,就會使大量空氣從排塵口或排污口吸入,破壞除塵器內部的氣流運動,大大降低除塵效率。如當旋風除塵器卸塵口漏風達15%時,就會使除塵器完全失去作用。其他種類的除塵器漏風對除塵效率的影響也是非常顯著的。
7.5 排 氣 筒
7.5.1 本條是關于排氣筒的高度的規定,為新增條文。
排氣筒的高度在設計中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即使廢氣排放前已經采取了有效的凈化措施,高空排放對加強污染物稀釋擴散、降低污染物落地濃度依舊是最直接、最經濟有效的措施。現行國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執行多年,其中排氣筒高度的規定可執行性強,工程中能夠符合要求。近幾年,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相繼頒布了若干行業的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也有關于排氣筒高度的規定,這些標準也應予以執行。
排氣筒高度除滿足條文規定以外,在完成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中,經由環評單位對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進行模擬計算,從而進一步核準排氣筒高度。如不滿足排放要求,會采取改進廢氣凈化工藝、減少排放總量、加高排氣筒等措施。模擬計算中將本企業以及周邊影響范圍內的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作為初始輸入,計算結果準確度較高,可作為設計依據。
7.5.2 本條是關于排氣筒出口風速的規定,為新增條文。
為達產、達標或增產的需要,建設項目常有改造的需求,排氣筒一經建好,改造的難度較大,因此應有一定的排放能力富余量。
7.5.3 本條是關于設置監測采樣孔的規定,為新增條文。
設置監測的采樣孔和監測平臺及排氣筒附屬設施是環境監測、操作維護、安全的需要。排氣筒附屬設施通常有:
(1)清灰孔、排水孔、樓梯或爬梯;
(2)備用電源、照明設施、避雷設施、航空障礙燈等。
7.5.4 本條規定了排氣筒絕熱防腐要求,為新增條文。
排煙的排氣筒習慣上稱煙囪,應向土建專業提出明確的煙氣參數、煙氣成分等,用于設計煙囪絕熱層及防腐層。非正常生產狀況會出現短時間惡劣工況時,則應根據非正常生產情況下的煙氣條件設計。
7.5.5 本條是關于設集中排氣筒的規定,為新增條文。
減少排放點數量可以減少環境管理工作量,在一定區域內的排風點集中設排氣筒是大多數企業的現實需求。
7.6 抑塵及真空清掃
7.6.1 本條是關于采用水力噴霧抑塵的規定,為新增條文。
水力噴霧抑塵在揚塵地點利用噴嘴將水噴成水霧,均勻地加濕物料以減少或消除粉塵的產生,并捕集和抑制已經揚起的粉塵。加水會引起產品水解或粉化的工藝流程不允許設置水力抑塵,如耐火廠煅燒后的鎂砂、白云石等工藝流程。加水過多影響產品的產量和質量時,應控制加水量,以避免筒磨機、球磨機的“粘球”,干碾機的碾底孔板堵塞和篩子的糊網等。
7.6.2 本條是關于設置真空清掃裝置的規定,為新增條文。
1 影響真空清掃設備選擇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真空度、風量、真空清掃設備形式等幾項。根據運行經驗,通常粉塵或物料粒徑按3.0mm~30mm,真空度在30kPa以上即可滿足要求,但要考慮海拔高度對真空度的影響。
2 真空清掃設備的容量可以根據最遠處吸塵點所需的抽吸能力確定,可按2個~3個吸嘴同時工作來設計。
3 真空清掃設備分為固定式和移動式兩種,采用哪種方式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移動式有一機多用、靈活方便等優點,雖然造價較高,但受業主歡迎,在一般情況下,宜優先采用移動車載式。選用固定式應注意每一個獨立的清掃管網應配套一臺固定式清掃設備。
4 真空清掃設備所應具有的自動保護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真空泵潤滑油油位過低,自動關機;真空泵出口溫度過高,自動關機;真空泵負壓過高,自動放空保護;主料斗料位滿,自動停機;布袋過濾器破損檢測并停機保護;布袋堵塞壓差過高,連鎖保護。
7.6.3 本條規定了真空清掃管網系統的設計要求,為新增條文。
1 管網配置的好壞關系到真空清掃系統的運行成功與否。因此配置管網時,要考慮到運行、維護、檢修的方便性。每臺生產裝置(包括對應的料倉區域)設置一套管網系統,可獨立運行。
2 常用的吸塵軟管長度及其工作半徑一般在10m~15m,根據吸塵軟管長度確定各吸塵口之間的合理距離。
3 為了使管道耐磨和減小阻力,生產廠房吸塵管道多數情況下采用無縫鋼管制作,但也有采用非金屬材料制作的吸塵管道。
7.7 粉塵輸送
7.7.1 本條規定了粉塵的輸送要求,為新增條文。
1、2 除塵器收集的粉塵需要從除塵器排出并輸送到儲存裝置,再通過運輸車輛運送到粉塵回收處理單元。因此粉塵輸送是除塵工程設計的一個環節,是大、中型除塵系統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防止二次揚塵是粉塵輸送的一項重要要求,條件允許時加濕輸送或攪拌制漿后輸送可防止二次揚塵。粉塵采用機械輸送或氣力輸送技術成熟,是當前除塵系統粉塵輸送主要采用的方式。
3 多級機械設備輸送時,后一級機械設備的輸送能力不應小于前一級設備的能力,主要是防止在輸送設備內造成粉塵堵塞。
4 本款規定了為減少或消除儲灰倉向運輸車輛卸灰時產生的二次揚塵,目前通常采取的措施。
7.7.2 本條是關于氣力輸送裝置的規定,為新增條文。
1 防爆措施包括采用氮氣輸送、采用防爆型設備等。
2 氣力輸送時設置中間儲灰倉,可以解決輸送能力及輸送時間不匹配的問題。
3 氣力輸送設計中應充分考慮輸送管路的磨損。應根據所輸送粉塵的粉塵量、密度、磨琢性、粒徑分布等物料性質及輸送條件,合理確定料氣比及輸送速度。彎管是氣力輸送系統中最易磨損的構件,為延長彎管的使用壽命,可采取管壁加厚或采用耐磨材料制作。
4 備用的倉式泵輸灰系統包括設備的備用和管道的備用,任何一個系統因設備故障或管道損壞而停止工作時,備用的系統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5 加大曲率半徑可防止堵塞、減小輸送阻力、防止管道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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