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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規定
6.1.1 醫藥潔凈室(區)內應少敷設管道。工藝管道的干管,宜敷設在技術夾層或技術夾道中。需要拆洗和消毒的管道宜明敷。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管道應明敷,當需穿越技術夾層時,應采取安全密封措施。
6.1.2 管道在設計和安裝時,不應出現使輸送介質滯留和不易清潔的部位。
6.1.3 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工藝管道宜短。
6.1.4 工藝管道的干管系統應設置吹掃口、放凈口和取樣口。
6.1.5 輸送純化水的干管應符合本規范第5.4.2條的規定,輸送注射用水的干管應符合本規范第5.4.3條的規定。
6.1.6 工藝管道不宜穿越與其無關的醫藥潔凈室(區)。
6.1.7 輸送有毒、易燃、有腐蝕性介質的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的理化性質控制物料的流速,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節的有關規定。
6.1.8 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工業氣體凈化裝置,應根據氣源和生產工藝對氣體純度的要求選擇。氣體終端凈化裝置的設置,應靠近用氣點。
6.1.9 可燃氣體和氧氣管道的末端或最高點應設置放散管。引至室外的放散管應高出屋面1m,并應采取防雨和防異物侵入措施。
6.2 管道材料、閥門和附件
6.2.1 管道、管件等材料和閥門應根據所輸送物料的理化性質和使用工況選用。采用的材料和閥門應滿足工藝要求,不應吸附和污染介質。
6.2.2 工藝物料的干管不宜采用軟性管道,不得采用鑄鐵、陶瓷、玻璃等脆性材料。當采用塑性較差的材料時,應有加固和保護措施。
6.2.3 輸送無菌介質和成品的管道材料宜采用內壁拋光的優質低碳不銹鋼或其他不污染物料的材料;輸送純水的管道材料應符合本規范第5.4.2條的規定;輸送注射用水的管道材料應符合本規范第5.4.3條的規定。
6.2.4 引入醫藥潔凈室(區)的明敷管道,應采用不銹鋼或其他不污染環境的材料。
6.2.5 工藝管道上的閥門、管件材質,應與連接的管道材質相適應。
6.2.6 醫藥潔凈室(區)內采用的閥門、管件除應滿足工藝要求外,尚應采用拆卸、清洗和檢修方便的結構形式。
6.2.7 管道與設備宜采用金屬管材連接。采用軟管連接時,應采用金屬軟管。
6.3 管道的安裝、保溫
6.3.1 工藝管道的連接宜采用焊接。不銹鋼管應采用內壁無斑痕的對接氬弧焊。
6.3.2 管道與閥門連接宜采用法蘭、螺紋或其他密封性能優良的連接件。接觸工藝物料的法蘭和螺紋的密封圈應采用不易污染介質的材料。
6.3.3 穿越醫藥潔凈室(區)墻、樓板、頂棚的管道應敷設套管,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螺紋和法蘭。管道與套管之間應有密封措施。
6.3.4 醫藥潔凈室(區)內的管道,應排列整齊,宜減少閥門、管件和管道支架的設置。管道支架應采用不易銹蝕、表面不易脫落顆粒性物質的材料。
6.3.5 醫藥潔凈室(區)內的管道,應根據管道的表面溫度、發熱或吸熱量及環境的溫度和濕度確定保溫形式。冷保溫管道的外壁溫度不得低于環境的露點溫度。
6.3.6 管道保溫層表面應平整和光潔,不得有顆粒性物質脫落,并宜采用不銹鋼或其他金屬外殼保護。
6.3.7 醫藥潔凈室(區)內的管道外壁,均應采取防銹措施。
6.3.8 醫藥潔凈室(區)內的各類管道,均應設置指明內容物及流向的標志。
6.4 安全技術
6.4.1 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毒介質設備的放散管應引至室外,并應設置相應的阻火裝置、過濾裝置和防雷保護設施。
6.4.2 輸送易燃介質的管道,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設施。
6.4.3 下列部位應設置易燃、易爆介質報警裝置和事故排風裝置,報警裝置應與相應的事故排風裝置相連鎖:
1 甲、乙類火災危險生產的介質入口室。
2 管廓、技術夾層或技術夾道內有易燃、易爆介質管道的易積聚處。
3 醫藥潔凈室(區)內使用易燃、易爆介質處。
6.4.4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不得使用壓縮空氣輸送易燃、易爆介質。
6.4.5 各種氣瓶應集中設置在醫藥潔凈室(區)外。當日用氣量不超過一瓶時,氣瓶可設置在醫藥潔凈室(區)內,但必須采取不積塵和易于清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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